《法官思维模型》精解之十八|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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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再审程序中的法官思维(三)
03
公式思维
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转换为数学公式,即:事实+法律=结论。在法官思维模型中,将其表述为:证据+规则(+原则)=结论。(如图1所示)
图1 法官思维模型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零七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,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的,应予维持;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虽有瑕疵,但裁判结果正确的,应当在再审判决、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。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错误,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,应当依法改判、撤销或者变更。”(如图2所示)
图2 再审启动条件
由图2可知,裁判结果正确与否是法院对生效裁判维持与改判的依据。又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。”我们可以推导出:当再审请求等于裁判结果错误,就有可能启动再审。再结合法官思维模型提取的等式“证据+规则(+原则)=结论”,律师若要启动再审,就意味着要打破等式平衡,即,等式右边的“结论”出错时,必定是等式左边的“证据或规则”出现了偏差,也即,结论错误是申请再审的理由,证据或规则错误则是申请再审的依据。
我们再来看一下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,由图3可知,程序、证据、规则、其他情形,是启动再审的条件。下面我们结合法官思维模型来拆解申请再审程序中律师的诉讼策略。
图3 启动再审情形
1
终局思维
终局思维就是以终为始,恰好符合《民诉法解释》第四百零七条的要义。关于终局思维,需从两个角度分析:一个是生效裁判结果有误,另一个是生效裁判结果看似无误,但法律后果可能存在错误。
比如在合同纠纷中,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《XX合同》,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到了执行中才发现,当申请执行合同的具体条款时,却因“不是一审、二审民事判决的内容,请求执行未经判决确定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”被驳回。这就是裁判结果看似无误,法律后果却出现严重偏差,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。又如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,原告起诉时未将“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”列为第三人,即便判决确认了原告有股东资格,但在申请再审程序中,法官仍然会以“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”为由,启动再审。
因而,此类案件中,若想一剑封喉,就必须以终为始,快速且坚决地按下终止错误的开始键,简洁而优雅地回到起点,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。
另,对于一些已经生效且执行完毕的案件,若启动再审,法官还需考量执行回转的可能性,以及是否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,产生新的纠纷等。
因此,终局思维的出发点不仅限于生效裁判结果正确与否,更应注重裁判后果适当与否。
2
程序思维
申请再审程序是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修正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”,而对于法律人来说,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”。所以,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,程序思维无疑是律师最应当重视的,因为任何实体上的事实、结论等,都是从特定的时间、空间、场合和步骤之中,以特定的方式展现。因此,离开了程序正义,实体正义根本无从谈起。
对于程序思维的运用,首先应当关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的期限问题,其次是图3所列的程序性问题,七到十一项,对号入座。不同的法律职业对于程序的要求不同,但法官毫无疑问是最重视和讲究程序的一类主体。在审判实践中,程序是法官在进行实体审理前最重要的工作,这也是当事人主张程序违法,通常因证据不够充分无功而返的主要原因。但若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,可以证明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的构成要件,那么启动再审的成功率自然提高。
3
证据思维
法官在再审审查过程中,需考察当事人是否提交新证据,并对新证据先作形式审查,再作实质审查。新证据的“新”,表现在几个方面:
第一,新形成。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,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。该情形在审查时,法官关注的是时间节点。如果确定是新形成的证据,法官需要分析另一个必要条件,即: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。
第二,新出现。该要素是指虽然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形成,但因客观原因新发现、新获得,此种情况需要律师向法院告知逾期提交的理由,并经法庭审查认为理由成立。
第三,未质证。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,需要向法庭证明证据已经提交,但侵犯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。
证据思维的真正意义在于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,作为载体,“新”证据并不是启动再审的门槛,然而,律师可以通过提交“新”证据,或通过解析原证据,赋予“新”的事实认定,以推翻原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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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适用问题
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依据《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三百九十条的六种情形。体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,就是法律的适用违背了基本事实认定,不符合法官裁判逻辑,并最终导致裁判结果错误。
如在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,一、二审法官以部分股东不知情,便否定增资决议效力,属于适用法律不当。律师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零三条之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。但是,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”规定,申请再审理由为:一、二审法院仅以部分股东不知情,即否定决议效力,属适用法律不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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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结
精准打破公式平衡,是申请再审程序中的制胜法宝。通过总结,我们不难发现,律师在申请再审案件中需要把握方寸之间的“一线生机”,抓住法官对案件审查的“一念之间”。只有在公式思维的指导下、在法官裁判的视角下,以终为始,精准定位失衡点,拆掉生效裁判的思维之墙,才有可能找到瓦解生效裁判赖以存在的逻辑,设计合理的再审方案,在极低的改判率中求得翻盘之机,穿过窄门,创造“新”的用户和诉讼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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